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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科目基础知识考点:期权的特点

2018-8-10     来源:

期权的特点

第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期权交易是权利的买卖,期权买方支付了期权费获得权利,卖方将权利出售给买方从而拥有了履约的义务。因此,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而不必承担履约义务,卖方只有履约义务而没有相应权利。

第二,买卖双方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不同。

通常情况下,收益和风险是匹配的,收益越高风险也越大,但期权交易不同。买方最大损失为购买期权的权利金,这也是卖方的最大收益。

第三,对买卖双方保证金缴纳要求不同。

由于买方的最大风险仅限于已经支付的期权费,所以无需缴纳保证金;而卖方可能损失巨大,所以必须缴纳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第四,期权交易买方和卖方的经济功能不同。

期权交易不同,买进期权可以对冲标的资产的价格风险;而卖出期权只能收取固定的费用,达不到对冲标的资产价格风险的目的。

在对冲价格风险功能发挥方面,买进期权和期货交易也有较大不同。

利用期货对冲标的资产价格风险,在实施对冲风险的操作时必须考虑放弃价格有利变动时可能获得的利益。

利用期权多头对冲标的资产价格风险,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不利变动时,如持有标的资产而价格下跌,或计划购买标的资产而价格上涨,交易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

当价格变化方向对标的资产持仓有利时,交易者可放弃执行期权,从而享受价格有利变化带来的利润。

因此,买进期权更像是为所持标的资产购买的保险,所以期权费也称为保险费。

第五,独特的非线性损益结构。期权交易的非线性盈亏状态,与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线性的盈亏状态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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