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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公司法

2019-8-13     来源:

多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10%、20%、30%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 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 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D. 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答案】AC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练习题:公司法


判断题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具有约束力。()

【答案】错

【解析】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的其他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 )

【答案】错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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