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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题代位权与撤销权

2018-6-22     来源:环球网校

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A.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但撤销权中不存在优先受偿权

B.行使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和债权人的债权均到期,而行使撤销权并不要求债权到期

C.代位权与撤销权,均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且均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但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为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为债务人

D.债权人胜诉的,代位权中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答案】ABCD

2、甲某在W家具城购买家具,其选定的一组家具价值1万元。W家具城与甲某订立了家具买卖合同,在下列的条款中,不正确的有()。

A.甲某先交纳500元的预付款,若甲某违约该款项不予退还

B.甲某先交纳1000元的定金,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

C.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D.如果甲某违约,可同时适用约定的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但并用的结果不超过合同的总价款

【答案】AD

【解析】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效力,选项A不正确。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选项D不正确。

3、小王和张某是朋友,共有一台挖掘机,但没有约定共有方式、共有份额,也不能确定各自的出资额,该挖掘机出租给李某使用,小王未告知张某,便将挖掘机卖给不知情的方某,且方某支付了合理对价,买卖完成后挖掘机仍然由李某继续使用。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小王和张某对挖掘机的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

B.小王出卖挖掘机应当取得张某的同意

C.张某对小王出卖挖掘机的行为可以追认

D.方某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答案】BC

【解析】小王和张某未约定共有方式,由于两人不具有家庭关系,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选项A错误。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B正确。小王在没有征得张某的同意的情况下将挖掘机进行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张某对小王的行为可以予以追认;选项C正确。挖掘机没有交付,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因此方某不能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4、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可中止履的有()。

A.乙公司年度报表中表明出现严重亏损,无法依约履行

B.乙公司被工商部门定为合同信用极差单位

C.乙公司已被其债权人提起破产宣告申请

D.原与甲公司合作良好的乙公司董事长已辞职,甲公司对新董事长不熟悉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问题。依《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选项AC(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选项B(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C.赠与合同是单方法律行为

D.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答案】BD

【解析】赠与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即赠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是双方法律行为,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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