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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与管理

2018-7-3     来源:556考试吧

(一)发票的种类

常见的发票有:(1)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3)专业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存在违反规定、违法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一般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款、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注意】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

(2)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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