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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商业银行的业务

2018-6-7     来源:环球网校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1、负债业务

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行金融债券;

(3)借款(同业拆借、向央行或货币市场借款);

(4)应付款

2、资产业务

运用资金的业务

(1)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2)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4)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3、中间业务

并不运用自有资金,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

(1)办理国内外结算;

(2)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3)从事银行卡业务;

(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5)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6)提供保管箱服务

二、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1.地位:存款是商业银行筹集信贷资金最主要、最基本形式。

2.分类:

按期限: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按存款人主体:单位存款(结算户存款和专用基金专户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按币种: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按支取的形式:支票存款、存单存款、通知存款(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前通知银行)、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

三、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

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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