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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解析4

2019-8-13     来源:

四、简答题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真题及解析4


2018 年7 月14 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 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付款。7 月15 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2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人。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承诺设定抵押,丁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甲公司付款,但票据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未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

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不具有还款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可否直接向丁公司主张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理由不成立。因为,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皆为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该案中,丁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已经成立票据保证,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不成立。因为,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该条件无效,保证依旧有效。该案中,丁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已经成立票据保证,要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

(3)可以。因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保证人丁公司与被保证人甲公司对持票人即收款人丙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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