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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判断专项练习_1

2018-7-19     来源:环球网校

1.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业务人员可以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3.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4.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

5.取得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6.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向非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高于期货交易所向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

7.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和结算会员的保证金。()

8.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根据非结算会员的资信及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标准。()

9.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风险预警期间是3个月。()

10.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非结算会员及非结算会员客户的相关信息。()

11.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12.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其中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13.期货公司向股东或者其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14.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不得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15.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在职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16.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的,该机构应当赔偿客户因此造成的损失。()

17.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18.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的,由该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19.期货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经过专门的岗位学习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20.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既可以依侵权之由确定管辖,也可以依违约之由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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