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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判断专项练习_2

2018-7-19     来源:环球网校

1.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

2.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3.参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4.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和备案。()

5.期货交易只能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6.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7.期货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应当接受期货交易所的指导和监督。()

8.期货交易所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发现违规行为时,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身无权查处违规行为。()

9.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会员大会负责。()

10.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11.国债充抵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三个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平均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12.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13.期货交易所依法对保证金的安全实施监控。()

14.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变更负责人申请书和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

15.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16.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人数行使表决权。()

17.客户的保证金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18.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公司利益优先。()

19.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未按照规定将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后,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证监会应当及时在其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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